FYEV 給付電信費(2026-06-11)
一般民事糾紛
FYEV
2026-06-11
案號:豐補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豐補字第396號
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訴訟代理人 陳秀廷
被 告 洪瑞鴻
上列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115年
度司促字第4806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
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
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
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
(下同)21,460元【計算式:14,700+6,760(計算式如附表)=2
1,460】,應徵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
外,原告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
院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另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
部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
裁判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
書記官 紀俊源
附表:(新臺幣/民國)
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(訴訟繫屬前一日)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(元以下四捨五入) 利息 14,700元 105年12月2日 115年2月11日 (9+72/365) 5% 6,76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