FYEV 損害賠償(2026-06-11)
一般民事糾紛
FYEV
2026-06-11
案號:豐補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豐補字第384號
原 告 謝宗佑
被 告 羅月媚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以一
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
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請
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5,027元(計算式:1
00,000+5,027(計算式如附表)=105,027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1,6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另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
部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
裁判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
書記官 紀俊源
附表:(新臺幣/民國)
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(訴訟繫屬前一日)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(元以下四捨五入) 利息 100,000元 114年4月8日 115年4月9日 (1+2/365) 5% 5,027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