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FYEV 返還房屋等(2026-06-11)

一般民事糾紛 FYEV 2026-06-11 案號:豐補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豐補字第383號
原      告  李涔崴  
被      告  羅世風  
            林霙如  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應為之聲明;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應
   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款、第244
    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。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可稱
    為請求判決之結論,亦即原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,法
    院應在原告訴之聲明範圍內裁判;故原告應於訴狀內表明訴
    之聲明,倘若其獲得勝訴判決,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。在
    給付之訴,應表明被告所負給付義務之內容及範圍,須明確
    特定適於強制執行;是原告提起之訴,應具體表明訴之聲明
    及訴訟標的法律關係,否則其起訴即不合程式。次按訴訟標
    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
    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
    益為準;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
    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、2
    項、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
    不動產,各得單獨為交易標的,故房屋所有權人對無權占有
    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,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
    ,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,而不應將房屋坐落之土地價額併算
    在內(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75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    裁定送達10日內,具狀補正下列事項。逾期或其一不補正,
    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:
 ㈠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,其訴之聲明為:一、被告應「同上」
    (註:即原告起訴狀「為訴請____事:所載,請求房屋【依
    原告所提出之租賃契約及建物所有權狀,為『臺中市○○區○○
    路000號B1房屋,下稱系爭房屋』】租賃到期原狀點交,結算
    電費、租金,交還鑰匙、磁扣及欠款」)。是本件訴訟標的
    價額應以系爭房屋起訴時交易價額,加計積欠電費、租金後
    ,核定計算,惟原告並未提出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;另原告
    請求「結算電費、租金」部分,亦未表明金額,其訴之聲明
    並未具體,難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所應給付之內容、範
    圍。茲命原告補正明確特定適於強制執行之訴之聲明,並具
    狀陳報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(如系爭房屋最近一年度房屋課
    稅現值之相關資料或其現值證明),再加計被告積欠電費、
    租金後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
    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
    第2條第1項規定之計算依據,繳納第一審裁判費。
 ㈡原告應提出系爭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(建物全部,權
    利人姓名、年籍請勿遮隱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豐原簡易庭  法 官 陳泳菖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另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
部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
裁判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紀俊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