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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4-14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14 案號:豐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豐補字第254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訴訟代理人  林建宏  
被      告  鄭曉憶  
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115年度
司促字第215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
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
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
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
下同)209,556元【計算式:209,293+263(計算式如附表)=209
,556】,應徵裁判費2,930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
,原告尚應補繳2,43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
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1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豐原簡易庭    法  官  陳泳菖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另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
部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
裁判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1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紀俊源
附表:(新臺幣/民國)
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(訴訟繫屬前一日)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(元以下四捨五入) 利息 209,293元 114年12月24日 114年12月29日 (6/365) 7.63% 263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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