FYEV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(2026-06-11)
一般民事糾紛
FYEV
2026-06-11
案號:豐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豐簡字第281號
原 告 威力榮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翔葦
被 告 德霖昌茂國際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易霖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
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者
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,
此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,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
24日以115年度豐補字第261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
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4,088元。該項裁定已於115年4月28日
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原告逾期迄仍未補正,有本院
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繳費資料明細及裁判費答詢
表各1份在卷可證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
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
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500元之裁
判費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
書記官 紀俊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