FYEV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(2026-06-11)
消費/小額
FYEV
2026-06-11
案號:豐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豐小字第298號
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
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
陳書維
被 告 洪佩霙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,668元,及自民國115年4月15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
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:一、原
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
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
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
書記官 紀俊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