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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6-03-31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31 案號:豐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豐小字第1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訴訟代理人  鄭子陽  
被      告  鍾茂寅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   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又原告於判決確定前
    ,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。同法第262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
    。
二、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
    月31日辯論終結,茲因原告以書狀撤回訴訟,故為再開辯論
   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豐原簡易庭  法 官  陳泳菖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紀俊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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