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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租金等(2025-10-0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08 案號:豐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豐補字第777號
原      告 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謝富來  
訴訟代理人  蕭輔弼  

上列原告因給付租金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林威仲發支付命令(
114年度司促字第17143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
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17,430元,應徵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原告前已
繳納裁判費500元外,原告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8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豐原簡易庭    法  官  陳泳菖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8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紀俊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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