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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5-09-24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24 案號:豐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豐補字第753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  址同上
訴訟代理人  陳威光    址同上
送達代收人  蔡沛蓁  
被      告  余佳治  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
令(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8314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
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又以一訴附
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,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
所生部分,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。據此,則本件訴
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應為新臺幣(下同)64,907元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0
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2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陳嘉宏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
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500元之裁
判費。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2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許家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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