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信費(2025-09-12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12
案號:豐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豐補字第683號
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
訴訟代理人 邱至弘
郭書妤
被 告 梁惠菁
上列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梁惠菁發支付命令(
114年度司促字第15302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
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
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
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
新臺幣(下同)63,005元【計算式:47,945+15,060(計算式如
附表)=63,005】,應徵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
費500元外,原告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
日內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另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
部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
裁判。
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
書記官 紀俊源
附表:(新臺幣/民國)
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(訴訟繫屬前一日)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(元以下四捨五入) 利息 47,945元 108年2月20日 114年6月2日 (6+103/365) 5% 15,06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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