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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YEV 返還借款(2026-06-11)

一般民事糾紛 FYEV 2026-06-11 案號:豐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豐簡字第880號
上  訴  人
即  原  告  莊堯智  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藍彩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
民國115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
納上訴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13,995元,
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,5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、第
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
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上訴人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
訴理由,並附具繕本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豐原簡易庭    法  官  陳泳菖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紀俊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