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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信費(2025-10-3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-10-31 案號:豐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豐簡字第677號
原      告 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載霆  
訴訟代理人  沈凱榮  
            陳品臻  
被      告  鄧愛玲  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
  主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3,689元,及其中新臺幣28,852元自民
國114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
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2,02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部分: 
 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
   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
    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部分: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前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(下
    稱遠傳電信)申請租用門號;詎被告未依約繳款,尚積欠如
   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即電信費新臺幣(下同)28,852元、
    提前終止契約之專案補貼款103,989元及小額代收款848元等
    未為清償。嗣遠傳電信將上開對被告之債權讓與原告,爰以
    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作為債權讓與通知,並依契約、債
    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
    示。 
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
    述。
三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綜合帳單
    、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、行動通信業務服務契約書、行
    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、續約服務申請書、銷售確認單
    、加值專案申請書、債權讓與證明書及通知書、欠費門號資
    訊附表等資料(本院卷頁15-105)為證,而被告未於言詞辯
    論期日到庭,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,本院審酌原告
    提出之證據,經調查結果,核與原告主張相符,堪信為真實
    。從而,原告依契約、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
    如主文第1項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
    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依職權
    宣告假執行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楊嵎琇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錫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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