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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金(2025-09-3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-09-30 案號:豐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豐簡字第533號
原      告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黎小彤  
訴訟代理人  邱昱瑋  
被      告  陳鵬洧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7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126,400元,及自民國113年11月15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事項:
  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   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應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
    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事項: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前與訴外人堉舜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    以分期付款買賣方式訂購酷酷龍學習系列,分期總價為新臺
    幣(下同)138,250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8月15日起至116年
    6月15日止,按月繳納3,950元。分期債權經審核通過後,上
    開債權即讓與原告。詎被告繳納至第3期即113年10月15日後
    ,即未再繳付,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
    共積欠126,400元及自113年11月15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
    計算之遲延利息,迭經催討,均置之不理。為此,爰依分期
    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。並聲明
    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僅對本院114度司促字第7131
    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狀,聲明本件債權尚有糾葛之詞。
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
  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、分期
    付款繳款明細等件為證,核屬相符,且被告僅稱債權有糾 
    葛之詞外,其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
    之通知,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
    陳述;是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,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。從
    而,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、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,請求
    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
    准許。
四、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
    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依職權
    宣告假執行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楊嵎琇 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  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
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錫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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