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5-12-09)
消費/小額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5-12-09
案號:豐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豐小字第930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址同上
訴訟代理人 陳威凱 址同上
楊至中 址同上
送達代收人 蔡沛蓁
張華軒 址同上
被 告 余佳治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
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,907元,及其中新臺幣59,308元自民國
11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
法 官 陳嘉宏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
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
書記官 許家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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