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1-2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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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2025-11-20
案號:豐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豐小字第82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温沛晴 被 告 楊富玲即豆子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6日辯論 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,746元,及自民國114年3月23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.96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114年4月 24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;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及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家豪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