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分期金(2025-11-18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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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2025-11-18
案號:豐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豐小字第78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址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玥臻 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羅淑美 被 告 楊宥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,541元,及分別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 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:一、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利息起訖日 利率 1 新臺幣35,773元 自民國112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6 2 新臺幣23,768元 自民國112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6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家豪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