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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5-11-11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5-11-11 案號:豐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豐小字第608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  址同上
送達代收人  薛鈞    
訴訟代理人  曾自偉  
被      告  陳奕翔    (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
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2,277元,及其中新臺幣78,658元自民國
114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 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1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嘉宏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
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:一、原
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
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
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家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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