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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6-04-24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24 案號:鳳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鳳補字第269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聲請對債務人陳品羚即陳思
伶發支付命令,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
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
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5,130元(含
本金49,201元、已到期利息5,427元、其他費用300元,及自民國
115年1月13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1月22日之利息202元,元
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
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
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
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  法  官  趙  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  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王居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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