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6-04-14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14
案號:鳳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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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鳳補字第202號
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上列原告與被告孫國晃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原告聲請
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,應
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
(下同)249,290元【本金81,803元+已結算之利息、違約金、手
續費11,165元+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156,322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
)=249,290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450元,扣除原告聲請支
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2,9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
書記官 鄭伃倩
附表:
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(新台幣) 起算日 (民國) 終止日 (民國) 年息 (%) 給付總額 (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) 1 利息 81,803元 102年5月17日 115年2月10日 15 156,322元 小計 156,322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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