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6-04-17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17
案號:鳳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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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鳳補字第155號
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王福松發支付
命令,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則依民事訴
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
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21,085元【計算式:本
金10,050元+本金94,219元+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116,816元(以
本金94,219元自民國102年7月8日起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5年2
月4日止,按週年利率9.855%計算,元以下四捨五入)=221,085
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19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
元外,尚應補繳2,69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
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
出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
書記官 劉企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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