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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6-04-17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17 案號:鳳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鳳補字第155號
原      告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王福松發支付
命令,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則依民事訴
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
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21,085元【計算式:本
金10,050元+本金94,219元+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116,816元(以
本金94,219元自民國102年7月8日起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5年2
月4日止,按週年利率9.855%計算,元以下四捨五入)=221,085
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19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
元外,尚應補繳2,69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
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
出繕本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115    年    4     月     17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  法  官  茆怡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 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1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劉企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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