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電信費(2026-01-2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20
案號:鳳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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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鳳補字第12號
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
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
原告因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,聲請對債務人郭騏驊(原名鄭人豪
)發支付命令,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
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
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,362元(含
本金12,991元,及自民國109年9月12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
1月19日之利息3,371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00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
,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
數提出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趙 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
書記官 王居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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