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3-02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02
案號:鳳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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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鳳補字第11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林睿龍(原名林文淵)
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則依
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
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122,358元【計
算式:本金226,450元+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、違約金合計895,90
8元(利息自民國91年8月18日起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1月1
3日止,按週年利率14.22%計算;違約金自91年9月19日起至原告
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1月13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
10%、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%計算,元以下四捨五入)=
1,122,358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,721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
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4,221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
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
對造人數提出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
書記官 劉企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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