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6-01-30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30
案號:鳳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鳳補字第998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韋孟伶發支付
命令,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則依民事訴
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
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4,614元【計算式:本
金109,688元+已結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手續費合計4,160元+起訴
前已發生之利息766元(自民國114年10月27日起至原告起訴前一
日即114年11月12日止,按週年利率15%計算,元以下四捨五入)
=114,614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76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
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26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
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
造人數提出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
書記官 劉企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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