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1-1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19
案號:鳳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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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鳳補字第978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黃玉美發支付命令,惟
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
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
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39,011元【計算式:本金228,380
元+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、違約金合計10,631元(利息自民國114
年7月30日起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1月11日止,按週年利率
15.13%計算;違約金自114年8月31日起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4
年11月11日止,按上開利率10%計算,元以下四捨五入)=239,01
1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32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
0元外,尚應補繳2,82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
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
出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
書記官 劉企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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