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(2026-01-0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09
案號:鳳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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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鳳補字第920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建達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,原告起
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500元,惟按訴訟標的
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
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
為準;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債
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,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
詐害行為之訴者,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,在使其債權獲
得清償,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,原則
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,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;如被撤銷
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,則以該被
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(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
庭會議決議、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又按
債權人提起撤銷詐害訴訟,訴訟標的價額應併計至起訴時止
之利息及違約金(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
案第17號參照)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撤銷分割登記,其訴訟標的價額除本
金86,567元,應加計計算至繫屬日即民國114年11月24日之
利息及違約金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,補正上述債權金額併陳報
計算式。並補正被繼承人吳進義之除戶謄本、繼承系統表、
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;及查報高雄
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647建號建物(
門牌號碼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00○0號,下稱系爭房屋)之最新登
記第一類謄本、系爭房屋最近一年度房屋課稅現值,俾核定
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
書記官 劉企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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