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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(2026-01-0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09 案號:鳳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鳳補字第920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建達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,原告起
    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500元,惟按訴訟標的
    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
    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
    為準;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債
    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,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
    詐害行為之訴者,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,在使其債權獲
    得清償,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,原則
    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,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;如被撤銷
   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,則以該被
    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(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
    庭會議決議、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又按
    債權人提起撤銷詐害訴訟,訴訟標的價額應併計至起訴時止
    之利息及違約金(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
    案第17號參照)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撤銷分割登記,其訴訟標的價額除本
    金86,567元,應加計計算至繫屬日即民國114年11月24日之
    利息及違約金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   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,補正上述債權金額併陳報
    計算式。並補正被繼承人吳進義之除戶謄本、繼承系統表、
   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;及查報高雄
    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647建號建物(
    門牌號碼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00○0號,下稱系爭房屋)之最新登
    記第一類謄本、系爭房屋最近一年度房屋課稅現值,俾核定
    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115    年    1     月     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  法  官  茆怡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 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劉企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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