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電信費(2026-01-09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09
案號:鳳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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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鳳補字第911號
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
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
上列原告因清償電信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蘇佩芸發支付命令,
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則依民事訴訟法第
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,932元【計算式:本金15,706
元+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5,226元(自民國108年2月20日起至原告
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0月16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,元以下四
捨五入)=20,932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
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0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
判費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
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
書記官 劉企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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