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5-11-25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25
案號:鳳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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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鳳補字第884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品羚(原名:陳思伶)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
款事件,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
合法提出異議,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43,665元【本金39,961元+已結算之
利息、違約金3,359元+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345元(計算式詳如
附表)=43,665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原告聲請
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
書記官 劉企萍
附表:
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(新台幣) 起算日 (民國) 終止日 (民國) 年息 (%) 給付總額 (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) 1 利息 3,705元 114年9月30日 114年10月20日 14.88 32元 2 利息 36,256元 114年9月30日 114年10月20日 15 313元 小計 345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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