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09-1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19
案號:鳳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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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鳳補字第714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聲請對債務人李家誠發支付命令,惟
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則依民事訴訟法第
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08,025元(含本金395,800元、
已屆期利息11,184元、其他費用787元,及自民國114年8月12日
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8月13日之利息254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
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53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
外,尚應補繳5,0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同法第2
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
判費,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
造人數提出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趙 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王居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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