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6-01-06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06
案號:鳳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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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鳳補字第1014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家誠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原告聲請
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,應
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
(下同)22,622元【本金20,135元+已結算之利息、違約金2,454
元+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33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)=22,622元】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
費500元,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
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
書記官 王居玲
附表:
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(新台幣) 起算日 (民國) 終止日 (民國) 年息 (%) 給付總額 (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) 1 利息 20,135元 114年11月21日 114年11月24日 15 33元 小計 33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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