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4-30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6-04-30
案號:鳳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鳳簡字第921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訴訟代理人 蔡杰祐
被 告 鄭宇良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5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5,404元,及自民國114年5月15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.33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5
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
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5,140元由被告負擔,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11年9月19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下
同)700,000元,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9月19日起至116年9
月19日止,被告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,利率按原告公告定儲
利率指數(月變動)加年利率4.59%機動計息,如遲延清償者
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
,按上開利率20%加計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
期數為9期,並喪失期限利益,借款期限視為全部到期。詎
被告未依約還款,迄今尚欠本金365,404元、利息及違約金
未清償。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
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則以:對原告主張無意見,確實有欠這些款項,但現在
無法支付,對原告之主張均為認諾等語。
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
,應本於其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384
條定有明文。被告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,法院
即應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
,而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(最高法院107年度台
上字第1017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本件被告於本院115年4月15
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表示同意原告之主張及請求,而為訴訟
標的之認諾(本院卷第84頁),依上開規定,即應本於被告
之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365,40
4元,及自114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
.33計算之利息,暨自114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
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
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為有理由
,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
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依職權
宣告假執行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91條第3項。
本件訴訟費用額依職權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
書 記 官 劉企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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