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6-03-0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09
案號:鳳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鳳簡字第843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訴訟代理人 王婉馨
周侑增
被 告 林國正
鄭榮泉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鄭諺倫
被 告 巫秀雲(已歿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次按當事人死亡者,
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、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
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,民事訴訟法第168條亦有明
文。
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並定期宣判,惟因被告巫秀雲於言
詞辯論終結後之民國115年2月23日死亡,有其個人基本資料
在卷可憑,則依前揭規定,本件已因被告巫秀雲死亡而訴訟
程序當然停止,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命再開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
書記官 鄭伃倩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