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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6-03-0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09 案號:鳳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鳳簡字第843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訴訟代理人  王婉馨  

            周侑增  
被      告  林國正  
            鄭榮泉  
上  一  人
訴訟代理人  鄭諺倫  
被      告  巫秀雲(已歿)              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   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次按當事人死亡者,
    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、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
    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,民事訴訟法第168條亦有明
    文。
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並定期宣判,惟因被告巫秀雲於言
    詞辯論終結後之民國115年2月23日死亡,有其個人基本資料
    在卷可憑,則依前揭規定,本件已因被告巫秀雲死亡而訴訟
    程序當然停止,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命再開言詞辯論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鳳山簡易庭  法 官 林婕妤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伃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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