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分期款(2025-09-11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11
案號:鳳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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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鳳簡字第623號
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
被 告 林雍凱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分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,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
行使職權者,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。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
被告居所地者,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
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、第28條第1項分
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狀雖列被告之住所地為高雄市鳳山區,惟其
起訴前已將戶籍遷至桃園市桃園區,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
結果附卷可稽(本院卷第309頁),是本院就本件並無管轄
權,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
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趙 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
書記官 王居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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