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6-01-08)

消費/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-01-08 案號:鳳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鳳小字第986號
原      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
訴訟代理人  黃郁庭  
被      告  羅宣瑜即李秋蘭之繼承人

            蔡雅惠即李秋蘭之繼承人

            黃敬耀即李秋蘭之繼承人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
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秋蘭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
玖佰玖拾捌元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李秋蘭之遺產
範圍內連帶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
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以新臺幣玖佰玖拾捌元為原告預
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 1  月   8  日
        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趙 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
數附繕本)。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居玲
訴訟費用計算式      裁判費(新臺幣)1,500元 合計      1,500元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