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電信費(2025-12-24)
消費/小額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5-12-24
案號:鳳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鳳小字第943號
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
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
陳永祺
被 告 洪鳳如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貳拾元,及其中新臺幣伍仟
肆佰參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貳拾元為
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趙 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
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
書記官 王居玲
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(新臺幣)1,500元 合計 1,5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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