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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5-11-28)

消費/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-11-28 案號:鳳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鳳小字第798號
原      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
訴訟代理人  賴璿翔  
被      告  江俊毅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
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零伍元,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
零玖拾玖元自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
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、其中新臺幣肆仟陸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
一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八三計
算之利息、其中新臺幣肆仟捌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一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六三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捌仟零伍元為原告
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8  日
        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趙 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
數附繕本)。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居玲  
訴訟費用計算式      裁判費(新臺幣)1,500元 合計      1,5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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