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5-11-28)
消費/小額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5-11-28
案號:鳳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鳳小字第798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賴璿翔 被 告 江俊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零伍元,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 零玖拾玖元自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、其中新臺幣肆仟陸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 一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八三計 算之利息、其中新臺幣肆仟捌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六三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捌仟零伍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趙 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(新臺幣)1,500元 合計 1,500元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