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分期款(2025-10-15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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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5-10-15
案號:鳳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鳳小字第73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陳郁雯 被 告 石珮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分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捌拾壹元,及自民國一一四年三月 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以新臺幣陸萬零捌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趙 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(新臺幣)1,500元 合計 1,500元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