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5-12-09)
消費/小額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5-12-09
案號:鳳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鳳小字第67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被 告 簡汝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,148元,及其中新臺幣24,500元自民國 113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企萍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