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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6-03-06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06 案號:鳳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鳳補字第99號
原      告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聲請對債務人陳信志發支付
命令,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則依民事
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
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95,108元(含本金144
,241元、已結算利息12,145元、違約金暨手續費2,485元,及自
民國113年5月4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1月13日之利息36,237
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800元,扣除前繳
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,3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36條第2項、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
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原告並
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6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  法  官  趙  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  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6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王居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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