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電信費(2026-03-1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10
案號:鳳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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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鳳補字第97號
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
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
上列原告與被告謝佩珊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,原告聲請本院依
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,應以原告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
)22,952元【本金18,129元+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4,823元(計算
式詳如附表)=22,952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原
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
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
書記官 鄭伃倩
附表:
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(新台幣) 起算日 (民國) 終止日 (民國) 年息 (%) 給付總額 (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) 1 利息 18,129元 109年9月12日 115年1月6日 5 4,823元 小計 4,823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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