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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等(2026-04-2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28 案號:鳳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鳳補字第268號
原      告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訴訟代理人  陳正欽  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馬春永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,原告聲請本院依
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,應以原告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
)273,532元【本金229,014元+已結算之利息、違約金23,032元+
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21,486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)=273,532元】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840元,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
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3,3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
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8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  法  官  林婕妤          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8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鄭伃倩           
附表:
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(新台幣) 起算日 (民國) 終止日 (民國) 年息 (%)  給付總額 (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) 1 利息 185,573元 114年6月7日 115年1月20日 15.98 18,524元 2 利息 43,441元 114年8月8日 115年1月20日 14.99 2,962元 小計      21,486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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