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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6-04-07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07 案號:鳳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鳳補字第197號
原      告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聲請對債務人林曉君發支付
命令,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則依民事
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
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4,282元(含本金92,
850元、已到期利息30,554元,及自民國115年1月19日起至起訴
前一日即115年2月10日之利息878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,89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
補繳1,3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同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
提出繕本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7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  法  官  趙  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  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7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王居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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