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6-03-20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20
案號:鳳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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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鳳補字第157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聲請對債務人李羽霏(原名
李芷綺)發支付命令,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2,978
元(含本金29,961元、已到期利息1,397元、違約金1,200元、手
續費100元,及自民國115年1月9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2月3
日之利息320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
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
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
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趙 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
書記官 王居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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