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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電信費(2026-01-2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20 案號:鳳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鳳補字第12號
原      告 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載霆  
訴訟代理人  蘇偉譽  
原告因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,聲請對債務人郭騏驊(原名鄭人豪
)發支付命令,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
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
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,362元(含
本金12,991元,及自民國109年9月12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
1月19日之利息3,371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00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
,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
數提出繕本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2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  法  官  趙  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  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2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王居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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