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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3-26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26 案號:鳳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鳳補字第116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詩喬(原名:黃華君)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
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合法提出異
議,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台幣(下同)176,151元【本金173,158元+已結算之利息、違
約金、費用2,964元+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29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
)=176,151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540元,扣除原告聲請支
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2,0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2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  法  官  林婕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2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鄭伃倩            
附表:
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(新台幣) 起算日 (民國) 終止日 (民國) 年息 (%) 給付總額 (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) 1 利息 173,158元 115年1月22日 115年1月22日 6.11 29元 小計      29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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