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3-26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26
案號:鳳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鳳補字第116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詩喬(原名:黃華君)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
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合法提出異
議,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台幣(下同)176,151元【本金173,158元+已結算之利息、違
約金、費用2,964元+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29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
)=176,151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540元,扣除原告聲請支
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2,0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
書記官 鄭伃倩
附表:
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(新台幣) 起算日 (民國) 終止日 (民國) 年息 (%) 給付總額 (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) 1 利息 173,158元 115年1月22日 115年1月22日 6.11 29元 小計 29元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