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3-02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02 案號:鳳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鳳補字第11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林睿龍(原名林文淵)
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則依
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
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122,358元【計
算式:本金226,450元+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、違約金合計895,90
8元(利息自民國91年8月18日起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1月1
3日止,按週年利率14.22%計算;違約金自91年9月19日起至原告
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1月13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
10%、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%計算,元以下四捨五入)=
1,122,358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,721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
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4,221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
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
對造人數提出繕本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115    年    3     月     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  法  官  茆怡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 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2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劉企萍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