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6-04-22)
消費/小額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6-04-22
案號:鳳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鳳小字第157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訴訟代理人 王婉馨
洪敏智
被 告 黃泰維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
13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壹佰玖拾柒元,及其中新臺幣參
萬陸仟柒佰陸拾元自民國一一四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
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以新臺幣參萬柒仟肆佰玖拾柒元
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趙 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
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
書記官 王居玲
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(新臺幣)1,500元 合計 1,500元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