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分期款(2026-01-19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19
案號:鳳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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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鳳補字第983號
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
上列原告因清償分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黃素研發支付命令,
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則依民事訴訟法第
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89,767元【計算式:本金274,6
00元+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15,167元(自民國114年7月10日起至
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1月12日止,按週年利率16%計算,元以
下四捨五入)=289,767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970元,扣除
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3,470元,爰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
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
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
書記官 劉企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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