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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(2026-01-3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30 案號:鳳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鳳補字第948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訴訟代理人  楊紋卉  
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明亮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。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
計算之;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
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
定有明文。又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,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,
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,原則上以債權人主
張之債權額,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;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
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,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
額計算。查原告訴之聲明為:㈠被告林明亮、林竑儒就附表所示
之不動產,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於112年
1月6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;㈡被告林竑儒
應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2年1月6日向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鳳山
地政事務所以112年新鳳登字第000140號收件字號辦理之所有權
移轉登記予以塗銷。而原告陳報至起訴時所欲保全之債權利益為
新台幣(下同)236,100元,至於附表所示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
之價額為1,244,350元【計算式:(45,000×51×1/2)+(193,700
×1/2)=1,244,350】,顯高於原告欲保全之債權額,依前開規定
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36,1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3
20元,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3,190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130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3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  法  官  林婕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,如不服該部分,應於
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
;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3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鄭伃倩                  
附表:
編號 財產清單 權利範圍 1 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2 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○號建物           (門牌號碼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0弄0號房屋) 2分之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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