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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電信費(2026-01-09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09 案號:鳳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鳳補字第911號
原      告 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載霆  
訴訟代理人  郭書妤  
上列原告因清償電信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蘇佩芸發支付命令,
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則依民事訴訟法第
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,932元【計算式:本金15,706
元+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5,226元(自民國108年2月20日起至原告
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0月16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,元以下四
捨五入)=20,932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
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0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
判費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
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115    年    1     月     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  法  官  茆怡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 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劉企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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