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2-01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01
案號:鳳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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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鳳補字第844號
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訴訟代理人 王德龍
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鄭宇良即心綺商行發支
付命令,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則依民事
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
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89,187元【計算式:〔
本金9,154元+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272元(自民國114年4月11日
起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4年9月16日止,按週年利率6.81%計算
,元以下四捨五入,下同)+起訴前已發生之違約金22元(自114
年5月1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9月16日止,按週年利率0.681
%計算)〕+〔本金174,154元+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5,166元(自114
年4月11日起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4年9月16日止,按週年利率6
.81%計算)+起訴前已發生之違約金419元(自114年5月11日起至
起訴前一日即114年9月16日止,按週年利率0.681%計算)〕=189,
187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67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
500元外,尚應補繳2,17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
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
提出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
書記官 劉企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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